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可以买卖吗?(【最高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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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不动产证上记载“不得出售”有效吗?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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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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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法定代表人:费佐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同丰西路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局局长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因与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发生不动产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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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城开公司诉称:游站商业中心是原告在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东侧C25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2008年1月,原告以公开出让(挂牌)方式取得开发土地,并与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及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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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花桥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用地2013年11月,原告、被告、花桥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754.9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原告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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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中心竣工后,2017年4月在为地下商业房产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被告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了“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这一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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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商业中心项目存在巨大资金缺口,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原告自2015年1月起多次向花桥管委会、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撒销产权证附记栏中所加注的权利限制性文字内容,均未能解决原告认为,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越权加注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应予以撤销,并应赔偿原告相应融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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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在2017年4月6日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4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的“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这一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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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利息差额损失1111.133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辩称:2017年3月,原告城开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被告提交了涉案不动产产权登记书面申请及相关办证材料,被告依照程序为原告办理了涉案不动产产权登记,颁发了不动产产权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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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原告申请,在不改变原出让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同意将涉案不动产地下6754.91平方米空间作为地下商业开发,但明确不得对外销售后原告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涉案不动产在后续登记时已有不得对外销售等相关权利限制信息。
原告在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的产权登记时提供了申请一份,可以看出原告是知晓并同意涉案不动产的限制情况的,且再次明确了不对外销售,并由花桥管委会盖章确认被告根据涉案不动产的原登记的限制情况以及原告的申请在涉案不动产证中继续记载不得对外销售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月,原告方股东与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及花桥管委会就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东侧C25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
10月,经相关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原告城开公司之后,又经数次补充协议调整了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告在该地块进行游站商业中心项目建设2013年9月,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发布《关于游站项目地下空间调整的公示意见》。
,载明:为更有效地使用地下空间,节约土地资源,在不改变原出让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拟将涉案地块的地下6754.91平方米空间作为地下商业开发,不对外销售2013年9月,原告与花桥管委会共同向被告提交了一份《游站商业中心项目各业态面积情况说明》。
,其中地下室部分记载:总面积23843.19平方米,其中车库17088.28平方米,地下商业6754.91平方米,地下室不对外分割销售2013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游站商业中心项目地下商业情况说明》申请将。
6754.91平方米地下空间用于地下商业开发,不对外进行销售2013年11月,原告、被告、花桥管委会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754.9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原告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2015年10月,昆山市人民政府向原告城开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6754.9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在该证记事栏记载:该地块为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对外分割销售2016年6月,原告城开公司就游站商业中心地下室。
1-43室,商业面积6754.91平方米,共43套房屋领取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每份登记证明的备注栏均载明: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2016年6月,昆山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区域内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事项。
2016年12月,原告城开公司向花桥管委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游站商业中心”项目地下室商业产证办理事直的申请,提出:地下室商业产权的初始登记目前已完成,总计43户,根据管委会“游站商业中心地下室商业不得分割销售”的要求,由于目前无法办理地下室商业的分割手续,造成后期无法办理地下室商业的产权证;为此,原告准备将地下室商业办理一份产证,不进行分割办理。
花桥管委会于2017年2月在该申请书上加盖了公章2017年3月,原告城开公司向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游站商业中心地下室商业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被告经审核后于2017年4月向原告颁发了苏。
(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4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6754.9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754.91平方米;附记栏中注明:“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
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1.2017年的登记行为是否可诉;2.涉案不动产登记的附记事项是否合法;3.原告城开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否支持。
(一)诉争不动产登记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游站商业中心地下室商业部分2015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及2016年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均是独立且已完成的登记行为因登记部门不同等原因,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登记存在不一致,即房屋分成。
43份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按1份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注明不得对外分割销售,每份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附记栏注明不得对外销售等内容涉案2017年不动产登记,系将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合并进行统一登记,且将。
43套房屋归并成1份进行所有权登记,附记栏注明不得对外销售等内容,未记载不得对外分割销售的内容因此,涉案2017年不动产登记并非简单的对2015年、2016年两次发证的合并换证,还涉及权利状态、附记事项等变化,应属于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诉争不动产登记的附记内容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任意创立物权或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登记起到了物权公示作用,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本案中,原告城开公司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合法取得了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东侧C25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了游站商业中心项目,原告对该房产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享有的上述物权内容是法定的,不应受到任意限制涉案不动产登记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及相关规定(三)附记内容违反不动产登记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
四)其他相关事项”上述条款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主要分为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其他限制、提示事项等三种类型其中,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主要是针对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而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作出不动产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对于任何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登记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做扩大解释。
本案被告于2017年作出的涉案不动产登记,其附记内容“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系对原告物权的限制,该限制内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仅是原告、被告、花桥管委会就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时原告与花桥管委会的约定事项,具有合同相对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登记的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的法定事项范围。
因此,涉案登记的附记记载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四)原告城开公司主张的融资利息差额损失缺乏依据行政赔偿适用于因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等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的情形原告城开公司主张行政赔偿,系认为基于涉案不动产登记中附记内容违法,限制其销售而导致其向相关企业、单位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差额。
但涉案不动产登记中限制的仅是不得销售,不影响原告进行其他相应利用、处分,且原告所称上述损失与涉案登记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
202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一 、撤销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4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的内容。
二 、驳回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编辑:大壮
律师简介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等媒体评论员。
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12年被聘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2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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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 49 个实务问答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涉“套路贷”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高法院已发布的32批185个指导案例汇编(2022)最高法院民一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最高法院: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一庭明确: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起诉,不予受理!上海律协通知:免除全市律师2022年度个人会员会费最高法院: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最高法院:有关股份代持裁判意见13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10.28最高法院:名为服务费实为利息的认定最高法院: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裁判观点最高法院: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调差的15个参考案例最高法院: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观点汇编27则
最高法: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属伪造证据,应予制裁!(附:罚款决定书)最高法公报: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摘要汇编(2006-2021)最高法:今后这8种情况构成虚假诉讼,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观点集合)
最高法: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最高法:涉“实际施工人”的20个裁判要点最高法:“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嫖客告赢公安局:抓嫖时正式民警少于两人,程序违法想白嫖?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免费法律咨询和收费咨询的区别
检察日报: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持善意态度,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新版合同:今后签施工合同必须注意5个细节、10个事项、23个坑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的15个证据点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注意要点)
最高法:民间借贷,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法院能否受理?法院判决:地下车库收益权归业主所有!男子亲吻醉酒女友舌头被咬断,女友被判赔44万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2021)
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周光权教授82则烧脑刑法案例,带你进阶刑法思维公安部:对此类人犯罪,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典音乐欣赏丨贝多芬《命运交响曲》
《检察日报》:私家车偷运成品油,如何处理最高院: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最高院:公安机关不接受拒执罪材料或不答复的,咋办?拒执罪都需要哪些证据材料?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不重视,法官被判刑!
太平间看守半夜奸尸致人复活构成何罪?法院终审判决: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安紧急提醒:微信上所有的朋友务必看(防骗)杀猪盘骗局泛滥,一亿中国女性成待宰羔羊一法院书记员拒绝加班:若本人不能在经济方面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那也应该在生活上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陪伴!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女子16万买房拆迁获赔419万,卖家后悔称合同无效,法院:同意城管打人被行政拘留! 法院判决:城管打人不归公安管,拘留决定违法!刑法中40种推定“明知”的情形
最高法院: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注意的8个问题最高法院: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彩礼还需要返还吗?最高法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债?
刑庭女法官“陨落”:受贿3万不够再索要5万,法院同行带当事人去举报未缴社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法院列了计算公式(很有操作性和前瞻性)女方为情人尽快离婚给其老婆300万,未与男方结婚后起诉返还,一审:还;二审:不还!
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的13条一般规则今年撑不下去的时候,请看看这19张照片!离职法官:我曾经是个心狠的法官!!提请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对辩护人的无罪意见不重视,法官被判刑!太平间看守半夜奸尸致人复活构成何罪?
“帮信罪”知多少?最高检披露的办案数据中有这些细节……押金条款,能否适用定金规则?最高院: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要求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高院: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是否还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波三折)
人损医疗费虽已获社保报销,第三侵权人仍不能免除赔偿离婚后孩子归谁?15个法律要点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要回?两种情形,结果大不同最快落马!90后公务员试用期未满就被查!省高院案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12345进行投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关于公司解散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权威案例:关于物业纠纷的11条裁判规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权威案例观点:股东可代已注销的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业主知情权问题的10个权威案例无因管理之债的10个权威案例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国资转让丨国务院国资委就39号文、国有股权转让增资等问题的实务解答为抗拒强奸致人重伤,法院判决:“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最高院: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以案说法】派出所终止调查人身伤害案被告,法院判决“亮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61种情形及其标准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要点汇编最高法民一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法官总结:“一人公司”在法律适用中的3大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已报销的医疗费!
最高法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违法!最高院明确:两被告同时上诉不得收取两份诉讼费!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全了!14项委托鉴定所需材料股东出资纠纷类案裁判要旨30条
最高法院:超付的利息能够抵销借款本金,二巡发布法官会议纪要10条最高院:借款转至配偶账户,再偿还他人的,应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福建法院建工纠纷审判白皮书建筑工程常用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算公式(附图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要点,这些“坑”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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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的实务认定法院判决霸气宣布: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为准
二审改判明确:共同饮酒人作为同乘人,彼此之间并无保障相互安全的法定义务,故无须对其他同乘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宜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刚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最高法院: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写“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是否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陈洪兵等:汽车租赁“两头骗”案(附两头骗资料汇编)
一律师为接“上千万标的案”被诈骗上百万!最新1-5线城市完整名单央媒发声:对防疫隔离人员强制收费,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最富法官”张家慧案后续:涉案的38名律师被查,有律所被吊销执业证(附名单)《人民法院报》:如何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直接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法院判决: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查阅不构成犯罪!北京大学败诉!(附裁判文书)明知租客将房屋用于卖淫嫖娼,房东每月多收700元房租继续租赁,如何定性?最高检: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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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最高院:开发商将已出售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享有抵押权债权多次转让后,“由最终债权或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含上下班途中.超龄.在家猝死.活动受伤...)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新规: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不再一律拆除,《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发布
最高法院: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主体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多人发放贷款构成“职业放贷”,实质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干货 | 电子数据证据如何举证?法院怎样审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法院: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赔付!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国庆祝语漳州这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却也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每案一警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重磅】44部门签署55项措施严厉惩戒“老赖”一年多之后,又一个贪官被判死刑,不是缓刑人民日报:官方发布身份证正确复印方法,一定要看,否则可能倾家荡产!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时限表+诉讼证据表(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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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最高法院: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不能适用2022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判决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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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企业处理工伤的6大环节和23个要点职工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判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员工拒绝调岗继续在原岗打卡,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实施行政主体适用推定规则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要点指引》(2022年9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全文+答记者问)
最高院民一庭涉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会议纪要梳理最高法民一庭: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问答最高法:合同签订时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条款属虚伪通谋,应认定无效!高院案例: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法:原告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合同的,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最高法民一庭:关于二倍工资的四点意见最高法院案例: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财政支出来源及各家费用清单属于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范畴,属于政府信息
工伤:12个要点(含认定.赔偿项目)行人被酒店室外停车场隔离桩绊倒,酒店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吗?国资委公布第二批175家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北京律协:《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周光权:如果司法无担当,则罪刑法定原则无意义
深圳中院:特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应向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父母离世后,外嫁子女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收益?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收到债务履行通知书未在15天内提出异议被裁定执行的,不得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高院再审:将非营运车辆长期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即使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最高院民一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最高法五巡法官会议纪要25则
最高法:即使不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法院也必须受理立案(全文)有关“夫妻财产”法条梳理+解读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丈夫出轨两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网友:白嫖的最高境界?高铭暄:关于傅政华、王立科案的量刑分析
微信群里抢了7个红包共1200元,被判盗窃罪!?真的,法院判了: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案例裁判摘要全集最高法院公报2021全年案例要点汇编最高法院公报2022年第5-9期案例要点汇编举证责任的16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证据若干问题实务解答(收藏版)
紧急预警:官方回款?假的!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最高法: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资金损失按照贷款利率计算最高院:借贷双方在一段时期内互存多笔大额转款且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能否一并在借贷纠纷中予以解决
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某律所因制作“普法节目”被罚,律师还能录制普法视频吗?最高法判例:开具发票=已收款!发票就是收款证明!中共中央办公厅:明确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情形
公安部门历时半年拍摄17部反诈视频,精准揭露诈骗伎俩、专业提示如何防诈,请转发提醒!业主购买的车库,交房时却变成了车位,能否维权?法院判了!罕见!最高院在裁判文书中批评高院:不当裁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重磅】“两高两部”发布最新《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有车主,私家车检验周期放宽!深化车检改革优化车检服务新举措来了最高法: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装修工人在装修时受伤,业主是否担责?
出借账户需谨慎!最高院: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高院: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举证证明责任张明楷:泛滥的考核指标,导致公检法打击犯罪时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反而助长了犯罪!
海南高院案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将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未将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程序违法应撤销律协会长90万港币搞定市检、区检副检察长以及公诉科科长(轻罪起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央企将设首席合规官
视同工伤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如何把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文件汇编(2022-9-9更新)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在微信群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今后全国都这么判)最新判决: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院给出明确意见有借条为啥还输了官司?法官为你详解借条中的12个陷阱(附借条范本)法院院长被公诉,内部提拔“成本”曝光……最高法: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院四巡:企业改制的批复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处分效力,具有可诉性最高法: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裁判意见20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请您仗义执言,紧紧拉着无权无势老百姓的手!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意见十五则
青岛中院 | 建设工程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9-2021)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23个重要事项强奸罪裁判要旨汇总因强奸入狱7年,6次拒绝减刑,出狱后“受害人”向他下跪【无罪冤案】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最高院: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和财产而不作财务记载的,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最高法院:伪造公章被判刑,但假公章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案件不属于必须移送刑侦的范围!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2022年)震惊: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附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最高法法院怒怼省高院:近年来在多起案件中与本院认识不一致最高法院: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最高法院: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系严重违反民诉法第177条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审原告部分胜诉后未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无权提起再审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司机同罪!湖北法院案例: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当具有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而不应该将其作为推进征拆工作的手段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法条解读】诈骗罪8个争议问题解析诈骗罪案件质量评查重点问题实务解析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高价保健品竟是普通食品?一起涉养老诈骗案件上海某法院宣判!最新!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最高法院民一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最高法:被执行人的配偶可否请求法院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产拍卖款50%份额?最高法: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报案不受理”怎么办?公安部出台规定解决!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以物抵债裁定出现错误,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与被害人站着发生性关系,结合人体情况可以推定并未违背被害人意愿,故法院宣判无罪
总有人问:警察为什么不帮我把被骗的钱追回来?2021统一答复最高法: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最高法院李广宇法官主审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集120则(上)最高法院李广宇法官主审行政案件裁判要旨汇集120则(下)
京本律所中秋贺词沈德咏被双开,其故文4篇张明楷:不能轻易对不当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论道 | 张明楷: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方向类案裁判方法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高院判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权威观点】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毒品再犯[权威观点]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权威观点]证人证言多次反复,证明内容不能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刑事审判参考受贿罪汇总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陈兴良、张明楷教授谈寻衅滋事罪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案件的20个答复+7个法官会议纪要+3个指导案例+22个公报案例+7个参考案例
诉讼时效起算的裁判规则+司法观点+典型案例中纪委答复:公务员借钱给别人,能不能要利息?单位可以无偿辞退孕期员工的6种情况最高法裁定:乘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
最高法:否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真实性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住建部明确:“建筑业农民工”改为“建筑工人”,不再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不断更新升级,超六成利用虚假App实施25件电信网络诈骗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汇总【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员的范围、管辖及处理问题解析【最高法裁判】房屋违法强拆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山西高院裁判:“紧急状态”需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起诉后即便未送达被告,撤诉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八不准”、“六严禁”、“五不得”,耕地保护划出系列红线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必经13步程序!看看政府征收行为是不是合法【实务】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他涉案人员的范围、管辖及处理问题解析最高法院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起诉后即便未送达被告,撤诉仍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山西高院裁判:“紧急状态”需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法律人必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附全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细化涉及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工作流程
最高法院权威观点: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结果亮瞎眼睛)收费6000,判赔118万!看看律师法律风险有多大!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条|全是干货江西九江杨峰铁链囚禁两名6岁女童供卖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转微电影《上访》!+独家点评北京朝阳区律协:律师出售网课,涉嫌违规(附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报:中国司法程序质量世界第一北京突发!套路贷背后的害群之马被揪了出来:公证员、律师和警察(独家附规定、识别标准连大有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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